看見音樂 - 前言 II

Submitted by arthur on Mon, 01/18/2010 - 18:27

陳以聖/ 原載:κrazian

音樂究竟是甚麼?它是怎麼來的?為何有些聲音安排就能感動人,而別的,比方說狗吠或煞車聲,則引起不快?對我們某些人而言,研究這些問題,正是他們大部分的工作內容所在。但是,對其他人來說,一想到要如此解構分析音樂,簡直就像拿哥雅的畫布來研究其化學組成,卻無視於畫家意圖創造的藝術,真是褻瀆得可以。

不過,牛津歷史學家馬汀·坎普(Martin Kemp)卻對藝術家和科學家的相似處做過觀察:藝術家多半稱他們的作品為「實驗」,透過不斷的設計與嘗試,來探索一個人們普遍關心的主題,或者表達一個觀點。我的同事兼好友威廉·佛德·湯姆笙(William Forde Thompson,多倫多大學的音樂認知科學家,同時也是作曲家)對此有所補充。他認為,無論是科學家或藝術家,其工作都會經歷相似的幾個階段:首先是創意與探索的「腦力激盪」階段;接著是採用一些固定程序,以持續測試並改進原先想法的階段。在後面這個階段,為了解決問題,往往需要創新。藝術家的工作室和科學家的實驗室,也有許多相似之處:他們都有不少案子同時進行著,或快或慢,但是都還未完成;他們都需要特殊工具,而其成果(不像吊橋的完工立面,或是銀行每天關帳後的結算,那麼明確),則端看你如何解釋它。

藝術家和科學家都必須忍受別人對自己作品千奇百怪的詮釋,以及再詮釋。藝術家和科學家的工作一樣,終極目標都是追求一個「真」字。但是雙方陣營都明白,真理的本質是相對的,也是善變的,完全視觀點而定。況且,今日為真,明天也許就證明為偽,或變成遭人遺忘的藝術品。我們只需看看皮亞傑(Piaget)、佛洛伊德(Freud)和史金納(Skinner)等心理學大師的例子,就能夠了解:曾經盛極一時的理論,如何全然遭到推翻(或至少巨幅跌價)。在音樂界,許多演唱團體也曾過早受到吹捧,號稱將名垂青史:譬如廉價把戲合唱團(Cheap Trick)就被說成是「新披頭四」;《滾石搖滾音樂大百科》也曾經用和 U2 一樣的篇幅,來介紹亞當和螞蟻樂團(Adam and the Ants)。人們也曾經難以想像,保羅·史都基(Paul Stookey)、克里斯多夫·克羅斯(Christopher Cross)或是瑪莉·福特(Mary Ford)這些紅星,將來會有一天沒甚麼人聽過他們。

藝術家作畫或作曲的目的,並非傳達絕對真實,而是真實的一個面相。有幸而得以成功,便能跨越不同的環境、族群與文化,不斷的觸動人們內心。就科學家而言,理論的目的只是要表達一個「當下的真實」,以取代一個過去的真理;同時,也準備隨時被另一更新的真理替換掉。因為,科學就是如此進步的啊!

音樂在所有人類活動當中,之所以特別醒目,在於其普遍與久遠。自有歷史以來,從沒有一個文化在任何時期是完全沒有音樂的。我們發掘出來的一些最古老的器具,正是樂器:骨笛,以及用樹枝撐開獸皮所製成的鼓。當人們因著各式各樣的理由聚集時,總是伴隨著音樂:婚禮、喪禮、大學畢業典禮、士兵們開往戰場、運動競技場、鎮上的夜晚、頌禱、浪漫的晚宴、母親哄嬰兒入睡,以及大學生讀書時放的背景音樂。音樂一向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,現代的西方國家如此,較原始的社會更是如此。在歐美文化中,演奏者與欣賞者成為兩類截然不同的人,是晚近才發生的事情,也就是大約近五百年來,才變成這個樣子的。世界上其他的文化也好,歷史上大部分的時間也好,「產生」音樂是那麼的自然,就好比呼吸和走路一般,而且,每個人都參與其中。專供演奏的音樂廳,是最近幾世紀才有的東西。

人類學教授吉姆·佛格生(Jim Ferguson)是我打從高中就認識的。他是我見過最風趣,最犀利的人了。不過,他人很木訥,我還真搞不懂他是怎麼教課的。他念哈佛時,為了博士論文,跑到賴索托做田野調查。賴國是一個小國,完全被南非包夾在中間。他就在那兒做研究,和當地村民相處,靠著耐心贏得他們的信賴。可是有一天,村民們邀他歌唱同樂。理所當然的,Jim 客氣推辭了一番,陪笑道:「在下不善歌唱。」這說的倒也是實話,我以前和他一起參加學校的樂團,他一直都是很優秀的雙簧管手,可是唱歌,我可就不敢恭維了。村民們對他的反應,都感到困惑難解。索托人覺得,唱歌乃是每人每天的尋常活動,不管男女老幼都一樣,怎麼會是特定少數人的專利呢?

西方的文化,甚至語言裡頭,都將專業的表演者,如亞瑟·魯賓斯坦(Arthur Rubinsteins)、艾拉·費茲傑拉(Ella Fitzgeralds)、保羅·麥卡尼(Paul McCartneys),和我們其他人區隔開來。我們「這些其他人」花錢,去聆聽「那些專業人士」提供的娛樂。吉姆君頗有自知之明,覺得自己不是唱歌跳舞的料兒,他打心底認定,膽敢公開表演的人,一定是自認為有兩把刷子的人。村民們瞪大眼睛,問道:「你不會唱歌?那是甚麼意思?你總會走路吧?」吉姆後來告訴我:「他們驚訝的程度,著實不下於聽到我說不會走路,或跳舞,卻擁有一雙好端端的腿。」唱歌跳舞,原是不著痕跡、融入每個人日常生活當中、極其自然的活動。在賴國的語言裡,ho bina (唱歌),就像世界上許多的語言一樣,也意涵跳舞,兩者之間並沒甚麼分別,因為他們習慣一邊唱歌,身體也一邊跟著起舞。

幾個世代以前,那時電視還沒有發明,很多家庭都會圍坐在一起,演奏音樂自娛。如今,大家都很強調演奏技巧,對於一個音樂家是否「夠格」為大家演奏,也變得很挑剔。在這樣的文化當中,「演奏音樂」已成為少數人的專利,我們這些「其他人」只有「聽」的份。

在美國,音樂產業非常龐大,雇用了數十萬名員工。每年,單單音樂專輯的銷售額,就達到三百億美元。這還不包括:演唱會的門票收入;遍布北美,週末晚上餐廳駐唱的數千個樂團;以及透過 p2p (點對點網路)下載共享的 mp3 音樂(2005 年統計達三百億首次)。美國人花在音樂上的錢,超過花在性事,或購買處方藥上面的錢。如此瘋狂的消費規模,我想大部分的美國人應該都夠格稱為專家級的音樂欣賞者。

我們都有本事聽出別人唱錯了,能夠搞清楚我們喜歡的音樂類型,有辦法記得住數百首歌曲,也都會準確的踩著音樂的節拍(別小看,它牽涉到複雜的輕重音擷取,光這招就考倒了大部份的電腦)。

我們究竟為什麼聽音樂?甚至還願意花大錢去聽?隨便兩張音樂會的票,就可以超過四口家庭一個禮拜的吃食開銷;買一張 CD 的錢,可以拿去買一件像樣的襯衫,也可以換八條土司,或用來付一個月的電話基本費。因此,明瞭我們為何喜愛音樂,以及如何深深受其吸引,想必可以一窺人性的本質。